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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Bsports体育勘探报告(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3-12-04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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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B体育平台小矿理论上是指经地质勘枵查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小于小型矿床上限1/5~1/10的矿床;零星分散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查明,矿体(或矿点)的规模小,且零星分布于含矿层或含矿地段,或零星分布于主要矿体边沿,不能被主要矿体开拓系统开采利用,其资源储量规模一般小于小矿上限的1/5~1/10。

  “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指受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对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查地质报告),主要用于矿山建设或资源储量核查。但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泛指小型矿山开采范围经简易地质勘查后,编写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

  经统计,全国的开采矿山数经多年的治理、整顿规范和整合,已由2006年的11.79万个下降至2009年的9.50万个(含近10%的新建矿山)。生产及新建矿山中绝大多数为小型矿山,约占70%左右。在这小型矿山中,绝大部分为非金属建材类露天矿山。

  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文,决定在全国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各地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则,开始对矿山资源储量勘查、占用、开采进入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常态化的资源储量年度核查制度。除新建矿山提交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外,生产矿山也要提交年度储量核查报告。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做了大量工作,编制提交了相应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为矿山建设和矿政管理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

  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工作,编制提交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基本满足了矿山生产和矿政管理工作要求。但是,占较例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总体质量有明显下降现象。主要问题一是矿床地质研究程度达不到要求,二是勘查工程达不到要求,三是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脱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5)储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矿体、储量估算边界、采空区范围的圈定问题,储量估算参数确定问题,资源储量与矿界关系问题。

  (6)其他问题,如有的报告章节不全,编排不当;有的只是实际资料的堆积,缺乏分析、归纳和必要的综合结论;储量计算级别厘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参数处理不当;有的文、表相互矛盾,有的图前、后不一致;有的计算单位有误,打印复制遗漏差错等。

  小矿地质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地勘单位的声誉、形象;二是不利于提高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三是因受报告质量影响,矿山资源储量出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的问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1)市场竞争环境问题。小矿因规模小、且多为非金属建材用矿产,一般由县级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开采登记手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是矿业权人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中的必要件之一,是不得不做、不得不提交的一份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要求较低项目数量多,加上市场的无序竞争,许多地勘单位以低价承接项目,项目普遍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资金投入不足等特点。项目费用一般都远低于定额标准,完成时间一般少则一星期,多则一个月,因此,承接项目的地勘单位只有压缩野外工作量、减少费用、降低成本,从客观环境上导致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有程度不同的下降。

  (2)勘查区地质研究程度问题。小矿勘查区一般为非重点开发矿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大部分只经过区调、普查工作,一般只有简单的区域地质资料,缺乏勘查(矿)区地层、构造、矿层(体)、矿石质量、矿区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资料。

  (3)个别地勘单位对小矿项目不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项目委托人催得急的客观情况下,有的地勘单位对小矿地质勘查项目不重视,一是地勘工作量及经费投入不足,二是随意安排专业不对口或业务能力不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甚至安排没经过野外地质工作锻练的刚毕业学生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报告主编。

  (4)个别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拿到项目后,派非地矿类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再将搜集来的同类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作为模板套作报告,使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不符。

  (5)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的地勘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责任把关不到位,各级技术负责对报告编制环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初审草率、马虎,未重视地质勘查成果成型的把关。对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交的技术管理流程,如校对审核、修改复审、打印检查、登记盖章等质量管理流程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

  (6)不重视搜集以往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充分搜集、利用前人成果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对矿区地层、构造、矿产等地质特征缺乏了解,有时因项目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量少的情况下,搜集的以往地质矿产资历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7)野外工作简单化。地质勘查工作实践性强,每项地质勘查都是一个不断探索研究认识勘查区的过程。有的项目负责人缺乏野外工作经验,有的误认为小矿地质勘工作不需要系统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资料的搜集比较简单或单一,相关资料获取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使报告质量先天不足。

  (8)对规范的理解、执行出现偏差。规范是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方法以及技术要求做出的统一规定,是约束地质勘查主体活动和行动的规则。其核心是用一定的勘查工程,最有效的查明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正确理解、掌握规范要求,不明确项目的成果报告需达到什么标准和要求,收集应用资料不对路、报告编写内容与大纲要求不符。常见地层描述脱离矿区实际,含矿岩系与矿层(关系)交代不清、矿石质量评述参数缺乏基本数据(以引用为主)、开采技术条件内容单薄、储量估算方法结合实际不够等问题。

  (1)地质单位应在抓好大项目的同时,搞好统筹安排,重视加强小矿地质勘查工作。小矿数量多,一般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影响面大。地勘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加大野外工作投入,为提高报告质量打下基础,确保项目成果达到规范要求。

  (2)充分搜集利用以往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特别对那些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工作量少的项目,充分搜集以往地质矿产资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3)明确地质勘查工作目的,重点查明矿(层)体赋存状态,回答有矿无矿、矿好矿坏的问题。由于小矿地质勘查一般不分阶段,属一次性勘查,因此要充分用好有限勘探资金,合理部署勘探工程,防止出现勘探类型定得过于简单、勘探工程密度过稀、勘查控制不足、资料获取不全等情况。

  (4)地质勘查应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勘查内容主要为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重视搞好地质测量及各勘查工程的原始地质编录,加强综合分析和整理,提高地质研究程度。编制符合勘查区具体特点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大纲。

  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之前,都要由专业人员对现场的沿途环境、水文地貌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求勘查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养。如果勘察工作出现失误,所测得的数据存在误差,就会给实际的建设施工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我们一定要提高重视程度,勘察结果尽量做到准确无误。

  岩土勘察,指的是有专业人员按照工程项目中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的具体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地质、岩土、水文等情况进行勘察,掌握具体的数据和信息,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评估。以此来判断施工现场的地质和岩土工程的条件,以及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特征等情况。实际上,岩土勘察是一项环境勘察与文件编制相结合的工程勘察行为。在进行实际勘察的时候,应先对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进行勘探与测绘,然后对现成土壤进行取样和测试。通过测试结果对现场的地质条件和特点进行分析,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设计提供理论基础。

  地质勘探是岩土勘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对施工现场的土地特性和土质条件进行分析和了解[1]。通过对施工现场实际地质的勘探结果,来评估和确定地质中的持力层。而后根据持力层的实际承载力,来设计工程项目的基础类型和施工方式。最后通过计算得出实际的基础参数,给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充足的依据。

  在岩土勘察工作进行之前,相关的技术人员应当事先查阅大量的带有坐标和地形介绍的建筑平面图,以此来对建筑物的建设性质、功能特点、埋置深度、荷载能力等信息进行了解和掌握[2]。这些工作是岩土勘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能够有效的保证岩土勘察工作的顺利实施。但是,在实际工作工程中,一些勘察单位和技术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岩土勘察工程的重要性。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岩土勘察时,没有考虑到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性质与地形地貌的结合,也没有考虑到工程项目的设计要点与荷载能力,有时甚至存在胡乱编制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岩土勘察工作达不到预定的效果,往往还需要进行补勘。

  工程项目在进行方案和图纸设计的时候,需要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作为参照,利用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达到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来进行设计。这就要求勘察人员提供的勘察报告要严格符合建设施工的要求,达到全面、完整、高质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勘察单位或勘察人员都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在编制勘察报告的时候,没有对岩土勘察得出的数据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与总结,同时也无法保证勘察质量的可靠性。这就使得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质量很低,有些甚至无法达到合格的标准,对于建筑施工的方案设计没有任何帮助。

  勘察人员在完成现场勘察工作之后,需要将所得到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的形式,递交给施工企业,才能为施工方案的设计提供帮助。但是,当前有很多勘察人员提供的勘察报告中,存在着大量的空话、套话,缺乏实际的勘察内容,也没有实际的工程施工条件[3]。同时,勘察报告中也体现不出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与逻辑思维能力,对于实际地质的分析和研究内容也较为缺乏。这样的勘察报告,无法为施工企业的建设工作提供任何的帮助和依据。

  在进行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工作之前,要先明确勘察的目的,这样才能沿着特定的方向开展工作。进而按照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有针对性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4]。此外,还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勘察体系,将勘察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一一列举出来,包括编制工作纲要、收集基础资料、选择勘察技术、制定勘察方案等项目。同时还应当对勘察工作的指导规范进行明确Bsports体育,严格按照勘察工作的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细致的处理,并且认真负责的编制勘察报告。做好这些工作,能够对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工作水平的提高产生巨大的帮助。

  按照岩土勘察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较为复杂的地基详细勘察工作,各个勘探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在10-15米之间,而在详勘阶段,应对工程项目的地基进行均匀性的评价。地基的均匀性主要是用来判断由于地面沉降而引起的岩表差异或倾斜等岩土的形变,是否在沿途结构的承受范围之内。如果沿途土层性质的横向分布变化范围较大,将有可能会存在着影响成桩的土层,此时应当将勘察点排布的更加紧密。在最初布置勘察点的时候,应当注意将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完整的覆盖,同时对一些特定的勘探点进行具体的分析,以实现勘探点的精确布置和准确定位。

  在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工作中,有很多具体的操作方式。因此可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最为合适的勘察方式,或者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也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工程项目所需的勘察深度不大,同时地下水的水位又较深,此时可以采用探井法[5]。如果工程项目的勘探点需要进行岩土分区界线的划分,则可以采用探槽法。如果施工地点的地下水水位较低,则可以采取开挖深井、现场取样等方式,为研究和试验提供样本。此外,勘察方式中的触探法是一种十分快捷、便利的勘察方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勘察出地基土层的承载力,或相关的数据资料。而动力触探法和掘探法的综合应用,能够有效的提高岩土勘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进行岩土勘察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对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等为岩土勘察工作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持,使岩土勘察的质量和效率得到稳步的提升。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岩土勘察的过程中,已经能够普利用计算机对施工现场的地质、地貌的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对岩土情况及其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模拟,为施工企业的工程设计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帮助与支持。

  勘察前,资料收集不全,任务不明确。有的报告中勘察目的表达不清楚,有的仅写了很简短的技术要求,应明确写出勘察目的。很多勘察报告工程概况中缺基础类型、结构、荷载等形式,缺基础埋深。少数报告未划分勘察等级。

  勘探点的间距和深度不能满足要求。有的报告勘探点未严格按建筑物角点布置,有的平面差4-5m的距离,未能控制住;有的工程桩基工程孔距偏大,达38-39m,超过了规范30m(或24m)以内的规定。天然地基工程孔距,详勘大者达54m,超过了规范35m以内的规定。

  有的工程勘探点的深度不够,12个钻孔中有7个钻孔未达到中风化岩层,仅进入强风化层(孔深为6.0~6.5m)而该报告又建议7.5m的挖孔桩,桩底到中风化岩层。

  有的报告描述不准确、不规范、过于简单。比如土层顶底板埋深没有描述;有的工程粘性土不描述状态;有的描述中有粉砂、细砂,结果在结论中却变成了中砂,粗砂。前后矛盾;对人工填土层,有的报告统一描写为填土,未将杂填土和素填土细划;对孔隙比大于1的应定为淤泥质粘土,却描述为粉质粘土。

  土样和原位测试数量不够。有的报告静触数量不足6组,仅5组也进行了统计;有的报告标准贯入在粉土层中仅做了一次试验,数量不是偏少,而是太少,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有的项目中作标贯试验,其记录不规范,应按每10cm记录击数,直至30cm为止,记录标贯试验的总击数,而该报告未按10cm记录击数;动力触探试验错误地按标贯办法进行了,每一处的动触进尺仅20cm,数量太少。

  不重视地下水位资料的搜集。有的报告未将地下水初见水位和静止水位分开;有不少报告有地下水,而未取水试样做水质分析报告,均是根据区域资料判定地下水对砼无腐蚀性,土对钢结构弱腐蚀性或者是未判定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勘探点间距15m~35m,其包含的意思: 间距比一般建筑的要小,且比安全等级高的更要小。实际上钻孔间距应主要取决于场地的复杂程度,即场地是否存在暗沟、塘、浜等异常带,保证钻探所揭露地层能准确反映水平和垂直方向土质情况及地下水存赋形态等等,而不是建筑物安全等级决定孔距。

  当然布孔位置也要考虑到拟建建筑物的条件,如在主体建筑角上、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处应有勘探点进行控制,另外对于不同地貌交界处也应加密勘探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地质勘探技术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中。但是由于我国的地质勘探技术起步比较晚,技术不是特别的成熟,目前还在摸索中前进。所以那必定会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的引起注意,不能及时的攻克,则就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引发工程事故,所以在整个工程施工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在施工前一定做好充分的准备,而前期准备中的地质勘探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地质勘探这一环节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可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在十分不同的两种建筑特性中,也存在的密切的联系。而地质勘探是工业建设和民用建筑中最基础的部分,并且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所以施工前必须要详细的进行地质勘查勘探,并且合理的选择地基,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由于各地的地质条件不同,所以在不同区段的建设功能也存在差异。综上所述,施工前的勘探工作十分的必要和严谨。

  在一个城市中,通常都会建有公用设施、居住区、交通线路等数量很多的建筑。通常这些建筑都是浅基础建筑物,所以其对地面的影响一般也就只有十几米,而基础的砌置深度也不会大于五米。一般静荷载是地基上的主要作用力,所以,在对这类建筑物进行规划设计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勘探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土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地形地貌特征、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土的剖层面和地下水的动态特征等等。b.在进行勘探时,要进行大量的浅孔勘探,这样才能更好的了解地下水的状况。c.在一般情况下,在坑孔的勘探时要按照方格网和勘探线布置,而勘探的深度的限制是整个活动层。

  在城市的规划中,场地的区分和选择占有重要的作用,如果想要选择出更适合的建筑场地,就要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等来进行论证。所以必须要在城市建设的规划前就进行各个方面的调查。而最重要的就是对场地的选择和分区。在评价工程场地的分区和选择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特征、动力地质作用和地质结构。

  在工程地质勘探过程中,一般问题较多的是工程概念不清,勘探侧重点不明确,针对性不强,方法不当,手段落后;工程地质分析工作中所选择的理论、方法、计算公式等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其适应条件的物理意义混淆不清;地质报告中基本地质条件不清楚,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界定不准确或论证不充分,有问题遗漏甚至结论性错误;有些地质报告没有地质结论,也有些工程没有做多少地质工作就先下结论,极不严肃。此类问题往往造成阶段性工程审查不能一次性通过,可能延误开发时机;或者尽管通过了审查,但却给工程留下了隐患,这种情况的危险性更大。

  地质勘探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揭示地质构成,二是提供土体的力学指标;地质构成决定基础处理方案的选择,力学指标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众所周知,地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只有靠钻探勘察来了解。建设场地是唯一性的,勘探成果也没有可比性,因此建设单位选择一家专业技术强,操作规范严谨,能准确提供信息的勘察单位相当重要,对建筑安全、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节约投资都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我国建筑行业以迅猛的速度发展,这就增加了市场的竞争。激烈的竞争不仅仅给地质勘探单位带来了机会,也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在国内,地质勘探单位的数量是越来越多,但是国家对这方面的管理机制却不健全,这些都导致了地质勘探市场中的恶性竞争、市场无序、相互压价等现象的存在,这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作为建筑工程的参与者,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自律,坚持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地质勘探市场在一个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和谐发展。

  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中,基础设计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操作复杂、涉及内容较广的工作。针对不同的地质条件,设计人员要在深入熟悉与了解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等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正确的基础设计方案。但是由于我国地质勘探技术应用在建筑工程基础设计的时间较短,所以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弊端和问题。

  由于受到现有建筑工程基础设计理念与技术模式的限制和影响,设计人员普遍的把地质勘探报告仅仅作为简单的参考资料,在参阅中关心的只是所需的各项地质Bsports体育、水文数据,而对于地质勘探报告中的部分专业技术参数与建议视而不见,而地质勘探单位在为工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服务时,勘探人员多是将工作的重点集中于报告的专业性与理论性,对于其实用性与可行性的考虑则相对较少,这往往导致设计人员在阅读与应用中出现技术障碍。由此可见,国内工程建筑基础设计工作中,地质勘探与基础设计缺乏有效的结合与互补,难以全面发挥两者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和作用,最终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无形浪费与损失。

  虽然新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已经颁布,并且在勘探程序和新技术的应用方面都已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一经颁布实施就难以把握。更为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另一部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并不完全适合于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而建设部的一些工程勘探监督机构则以此为依据对水利水电勘探设计单位实施质量检查,使勘探单位不得不准备满足两种规范的两套地质报告分别对付审查和检查。

  规程规范的修订和出台周期太长,完全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水利系统与水电系统的勘探设计阶段不一致,因此规程规范也有区别,周期太长因此会出现较多问题,在新的未出旧的解决不了的这个盲区,甚至会产生一些混乱。水利与水电分家之后,对于工程地质这个专业来说其工作性质还是一样的,但是从技术标准和勘探程序这方面来讲也存在着不同,很多的问题显露出来仍未解决,这需要广大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寻求解决和协调的方案。3.3 勘探设计报告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单位提交的勘探设计报告中的地质章节不是地质师写的,报告的编制人中没有地质专业负责人,或地质报告没有院级地质负责人审查把关,报告和图纸中的错误较多。这种情况给总院增加了审查难度,同时也有损勘探设计单位的质量和水平形象,还会延误工程报批的时机。当然也有上级单位工程审查把关不严,助长了这种技术责任心不强的现象。

  一是工程地质勘探在工程的前期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勘探单位,一般建设单位缺少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地质勘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对勘探单位要求不高,有个成果就可以,勘探费用

  上考虑多点,对技术的要求就轻了。二是地质勘探是野外作业,土工试验和资料的整理,整个过程只有勘探单位独自完成,没有监督,到底钻了几个孔,钻了多深,取了多少土样,土工试验做了多少,这些都存在漏洞,是勘探单位的“良心”活。现在施工图审查也对地质勘探成果进行审查,那都是事后了,只要资料造得过去就都能通过,地质构成与实际施工严重不符时有发生,力学指标的精确性更是无法判别。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凡在本县辖区内申请探矿权(包含探矿权到期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本县注册公司,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转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矿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勘查投入不足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探矿权人按投资不足部分占计划投资的比例缩减勘查面积,并须在设计的时间内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报告。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未满2年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并提交勘查报告的,不得转让探矿权。

  第十九条转让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必须缴纳经依法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继续申请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延续登记的规定办理。勘查项目申请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续登记,申请人必须核减50%的勘查区块面积。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㈣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和实施方案;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迅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迅管线;

  ㈦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矿业权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每一个探矿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已开工但未进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钻探工程)施工的均属圈而不探行为,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自首次设立探矿权日起,勘查期限满3年,累计完成的工作量未达设计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处理,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进行探矿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并进行矿产品销售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